《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文本解析(三)
2024.11.21
在上一期中,我们介绍了《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管理能力中的二级指标评价:专职人员、制度建设和管理合规性部分。本期我们将继续解读《指标体系》文件部分内容。
01、产业动员能力及专业能力
(一)对所属领域产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并基于本组织的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标准参编单位情况,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和评审专家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本组织在开展标准研制和应用推广中的产业覆盖度和相关方的参与积极性。
(二)涉及的所有领域都要提供相关报告。
(三)关联性不强的领域可以单独编制报告,也可以编制整体报告,但其内容应该覆盖团标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
(四)所属专业技术领域相关的各类技术创新机构与平台,不局限于标准化平台,指各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与平台,包括国家级和省部级平台。
02、参与相关工作专家技术能力
(一)指所属专业技术领域相关专家,不局限于标准化专家。国际专家必须是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组织代表。
(二)专家参与本团体标准制定的记录:如起草人、审查专家、征求意见时提出了意见建议,研讨会通知及签到表等。
(三)指标2.2.1中佐证材料涉及的3类材料应同时具备。
(四)国际专家指国外注册的机构聘用的工作人员和境内外注册的国际组织工作人员。
(五)除指标说明中列出的奖项外,还包括国家科技进步奖、杰出青年项目等由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为科技工作者颁发的证明。
03、立项协调与论证
(一)制修订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技术与市场发展背景、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是否填补标准空白,主要技术内容、参编单位、工作进度安排,标准预期实施应用方案、经费保障。
(二)来源于大多数会员的共同需求:项目发起的会员单位不少于3家,参与编制单位应覆盖本标准技术领域会员单位的三分之一以上。
04、标准编制
(一)本条指标中包含基本条件要求,具体指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
(二)已发布的所有标准均不能存在低于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指标。
(三)制度文件中要有明确的保证编制工作组代表性和技术要求先进性、协调性的措施。
05、标准编号
按《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的要求编号,确保标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便于管理和应用。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整改。
通过对《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深入解析,我们不仅加深了对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的理解和认识,也为提升组织绩效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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